关于济南商会的前身——济南商会公所的建立,学界与史料记载存有两种说法。说法一:1901年,清廷推行新政,倡导兴办实业,在济南设立山东省商务局,旨在“保权利而厚民生”,主要职能是扶持商民、推动山东近代商务发展,后扩大为农工商务局,并陆续设立了一些官办机构,予以引导示范。如1902年创办济南工艺局,1903年设立山东农事实验场。但山东省商务局设立之后,未能充分发挥预期效能,1902年,仿上海商业会议公所办法设立济南商会公所,替代商务局部分商务职能,此即济南商会的前身。另一种说法认为,济南地处要冲,向来是各类物产集散地,具备发展工商业的优越条件。伴随外资来华投资设厂,给本土民族工商业以很大刺激,“实业救国”“振兴实业”“设厂自救”成为一众先进绅商和商务官员们的共同呼声。他们意识到,发展实业亟需组建属于商界自身的团体,以此凝聚力量,以便与外货、外资进行“商战”,维护商权。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1903年济南工商业者自发组建济南商业公所。

济南工艺生产车间
1904年1月,清廷颁布《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为各地工商业者组建商会组织提供了法律依据。章程规定:“凡属商务繁盛之区,不论系会垣、系城埠,宜设立商务总会。而于商务稍次之地设立分会。仍就省份隶属于商务总会”。1905年,济南商务总会正式成立,会址设于旧城富官街,后通称城里商会,创设之初,商务总会主持人暂无明确记载。至1908年6月25日,清廷发出上谕,令各省省城设立劝业道,济南劝业道于当年设立,由劝业道道员萧应椿任济南商务总会总办,汪懋琨任总理,李石可任佐办,孟洛川任协理。会董 35 人,系票选产生。同年,清廷批复农工商部的陈请,批准设立济南商务总会,并颁给关防。


《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节录)(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提供)
清政府规定,担任商会职员,须有才品、地位、资格、名望等方面的条件。才品是指首创商业卓有成效;地位是指担任行号巨董或经理人,每年贸易往来为一方之巨擎者;资格是指在当地设肆经商已历5年以上年届3旬者;名望是指其人为各商所推重居多数者。这些规定意味着商会成立之初,具有浓厚官办或官督色彩。
商会的活动,据章程规定,“商会总理、协理有保商、振商之责,故凡商人不能申诉各事,该总协理宜体察属实,于该地方衙门代为秉公伸诉,如不得直或权利有所不及,应即禀告本(商)部核办。”“凡商务盛衰之故,进出口多寡之理以及有无新出、种植、制造各商品,总商会应按年由总理列表报部。”“凡华商遇有纠葛,可赴商会告知,总理定期邀集各董秉公理论,以众公断。”“商家订货之合同,房地出入之文契以及抵押称货之券据,凡可执以为凭者,均应赴商会注册,将凭单上盖明图记,以昭信实而杜绝诳诈欺伪等弊。”章程还规定:“由商部厘定薄记格式,各商会盖明图记,发交各商家体如式登记。”章程准许各商会“添设房舍,购置就地所出之精良货物,名曰陈列所,盖隐师外国博物院之意。”济南商务总会建立初期的活动,大体为以上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