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济南市档案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称为:Jinan Archives Society,缩写为:JNA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市从事档案工作研究的人员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团体是济南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贯彻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倡导科学、创新、求实、协作、自由、平等的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普及档案知识,为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服务,为推动档案事业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济南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中国档案学会、山东省档案学会和济南市档案馆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团体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大厦E区22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法规,普及档案学基础知识,开展档案业务咨询,召开有关研讨会、报告会,举办讲座等;
(二)组织评选济南市档案学会档案学优秀成果,向中国档案学会、省档案学会和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推荐优秀研究成果;
(三)配合档案主管部门,对学会会员和档案工作者开展档案专业培训;
(四)发展会员,并向中国档案学会、省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五)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
(六)加强与有关学会的联系与合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章程,有加入本团体意愿,符合会员条件者,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会员。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
1.具有档案专业助理馆员以上技术职务或其它相应专业水平的档案工作者;
2.高等院校毕业,从事档案工作3年以上,有一定的档案学术水平者;
3. 热心于本团体工作并积极支持本团体活动的人士;
4. 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档案学术研究,有一定成绩、成果的人士。
(二)单位会员
与本团体专业有关,有一定数量的档案工作者或科技工作者,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团体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团体的各项学术活动;
4.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惠权;
5.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支持和参与本团体活动;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团体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团体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为本团体的办事机构。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组织开展学术活动,评选和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学术、科研成果;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和处理其他事务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副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四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1日济南市档案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