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档案学会章程

日期: 2020- 05- 07 07: 47: 30 字体:[ ]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济南市档案学会,英文译名为:Jinan Archives  Society,缩写为:JNAS。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从事档案工作研究的人和单位自愿     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地方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市档案事业重要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市广大档案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民主办会原则,倡导科学、创新、求实、协作、自由平等的精神,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放思想,求真务实,积极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理论研究和咨询服务活动,普及档案知识,促进档案学和档案事业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办公地点: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地方档案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理论、方法和科学技术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

 (三)评选、推荐和表彰优秀学术理论及科研成果;编辑出版有关档案学研究资料,普及档案科学技术知识,介绍档案工作和档案学术动态;

 (四)积极开展档案人员岗位培训和档案继续教育等人才培育活动,参与有关档案专业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积极参加国家、省档案学会和市科协、社科联组织的学术活动,加强与有关学会和其他地区档案学术团体和档案工作者的友好联系与交往,开展国内外档案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档案业务咨询活动,鼓励会员对市档案工作提出改革意见和建议;

 (七)积极引导鼓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以及学会工作积极分子;

 (八)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档案专题调研、档案科学项目评估、科研成果鉴定及业务技术标准起草和编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凡在本市工作,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档案事业,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团体会员或会员小组推荐,经理事会或学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必要时,本会可直接吸收会员。

 1、具有档案专业助理馆员以上技术职务或其他相当专业水平的档案工作者和档案专业教学、科研人员;

 2、大专院校毕业、从事档案工作三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从事档案工作五年以上),有一定档案学术水平者;

 3、热心档案工作,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4、从事其他专业工作,对档案学有一定研究或对档案事业有一定贡献者。

 (二)团体会员。凡依法登记注册的本市各县(市)区以及市直各专业档案学会,与本会专业有关、有一定数量的档案工作者或科技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学术性团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会员证》由本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印发。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4、有权按规定向本会申报档案学术研究成果,参加评奖活动;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积极参加学术研究活动,撰写论文,编写业务材料;

 4、宣传《档案法》和档案工作,对市档案事业改革与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档案部门开展工作;

 5、团体会员定期向本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接受本会指导,并参照本会工作计划开展活动。

 6、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凡触及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学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取消其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向中国档案学会和山东省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组织开展学术活动,评选和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学术、科研成果;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审议和处理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会领导班子下设学会办公室,处理学会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本会理事长批准;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接受个人、团体及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在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计人员由本会挂靠单位会计人员兼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财务制度与接管人员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本会挂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挂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7日济南市档案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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