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日期: 2013- 04- 25 18: 02: 50 字体:[ ]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东省各级党的机关(以下简称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央文件发布、阅读、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布决策、部署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通报情况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整理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做到规范统一、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 党的机关办公室(厅)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其主要任务:负责本机关公文的制发、收文处理及公文的管理;负责本机关公文处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安全保密;负责对下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业务研讨和培训。
  第六条 党的机关办公室(厅)设立秘书部门或配备秘书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要建立公文处理工作责任制和激励机制,落实岗位职责,并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七条 党的机关办公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中央、省委文件的网络传输按照中央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第八条 从事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秘书人员应为中共党员,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应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勤于学习,作风严谨,遵守纪律,忠于职守,乐于奉献。
  第九条 省委办公厅负责对全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十条 党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 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指示 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四)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 用于发布党内规章、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周知的事项。
  (六)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七)公报 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重大事件。
  (八)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十一)条例 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十二)规定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三)函 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四)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办法 用于对规范某项工作、活动等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
  细则 用于对条例、规定、办法等进行解释或说明,对贯彻条例、规定、办法等作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党的机关公文一般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横隔线、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
  (一)版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加圆括号标明文种组成。联合行文,版头一般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并用联署机关名称。
  (二)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标注密级的公文应标明份号。
  (三)密级 公文的秘密等级。根据秘密程度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四)紧急程度 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文件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五)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 上报公文应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后面标注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同时标注联署机关签发人姓名。
  (七)横隔线 隔开公文版头部分与公文主体部分的一条一般为中间带有实心五角星的红色横线。
  (八)标题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
  (九)主送机关 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的统称。决议、决定、意见、规定、会议纪要等文种不标注主送机关。
  (十)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一)附件 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参考材料。公文如有附件,在文尾标注,也可在正文中涉及附件内容处标注“(见附件)”或“(附后)”。
  批转的下级机关公文和转发的上级、同级机关的公文,不属公文附件,在批转、转发“通知”之后另页排印,不加附件标注。
  (十二)发文机关署名 公文制发机关名称。发文机关署名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一般以机关名义署名,特殊情况需要以机关领导人署名的,应写明职务。
  (十三)成文日期 公文制成的时间。一般署会议通过日期或领导同志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同志签发日期;特殊情况署印发日期。
  (十四)印章 公文发生效力的凭据。除有固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无主送机关的公文和会议纪要外,公文一律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十五)印发传达范围 公文发放、传达的范围。一般用于普发性公文。
  (十六)主题词 反映公文内容、公文主题及公文种类的词。主题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编制的《公文主题词表》标注。《公文主题词表》中未涉及的词,根据公文内容拟定,后加“Δ”。
  (十七)抄送机关 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
  (十八)印制版记 由公文印发(翻印)机关名称、印发(翻印)日期和印制(翻印)份数组成。
  第十二条 公文汉字从左至右横排。公文用纸幅面规格可采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
  第十三条 党的机关公文版头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一)《中共XX委文件》 适用于各级党委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等。
  (二)《中国共产党XX委员会( )》 适用于各级党委通知重要事项、任免干部、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等。
  (三)《中共xx委办公室(厅)文件》、《中共XX委办公室(厅)( )》 适用于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根据授权,传达本级党委或领导机关的指示,答复下级党委或部门的请示,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发布有关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等。
  (四)《中共XX部文件》、《中共XX部( )》 适用于党委各部委发布本部委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等。
  (五)《中共XX党组(党委)文件》、《中共XX党组( )》、《中共XX党委( )》 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党组(党委)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部署工作,向上级党委报告、请示工作等。
  第十四条 党的机关制发电报,执行电报制发的格式规范。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五条 行文应确有需要,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凡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另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一般不另印发文件。
  第十六条 行文要注重针对性、可操作性。贯彻落实上级机关文件精神的行文,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不得照抄照转、层层转发。
  第十七条 党的各级机关行文关系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上级和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向上级机关行文,不得主送、并报或抄送上级机关领导同志个人,不得主送上级机关办公室(厅)。向上级机关的重要行文,不得以本机关办公室(厅)的名义。涉及机关工作情况、请示事项类行文,不以机关领导同志个人名义向上级机关行文。
  (二)报党委的文件如有必要同时报政府,主送单位应写“党委、政府”;报政府的文件如有必要同时报党委,主送单位应写“政府并报党委”。
  主送“党委、政府”的文件,由党委办公室(厅)负责办理;主送“政府并报党委”的文件,由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办理。
  (三)同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与同级其他机关必要时可联合行文。联合行文时,联署机关对有关问题应协商一致,未经协商一致,不得使用联合行文名义,也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减少不必要的联合行文。纯属党委或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般不以党委、政府或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名义联合行文。
  (四)党委及其部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党委及其部委名义行文;非党的机关的部门或单位以本部门、单位党组织名义向党的机关行文;党委工作部门向下级党委相关部门的重要行文,经党委领导同志审签后,文中可表述“已经X党委负责同志同意”。
   (五)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六)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八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对于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九条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一文一事,不得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经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在请示中写明。
  党委各部委应向本级党委请示问题,向上级党委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需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
  各级党的机关受理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需要请示上级机关时,另以本机关名义行文,不得以转报形式将下级机关的请示上报上级党的机关。
  第二十条 各级党的机关应严格按照行文规则行文。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机关的秘书部门可退回下级呈报机关。
  


  第五章 公文起草


  第二十一条 起草公文应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内容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四)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公文中引用的内容必须准确无误,必要时用括号加以标注。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公文标题使用简称时,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七)文种、格式使用正确,主、抄送单位标注及密级划定准确。
  第二十二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起草,也可授权有关部门、单位代起草文稿。
  部门、单位代党的机关起草文稿,一般应经党委授权或党委领导同志授意;未经党委授权或党委领导同志授意,有关单位认为有必要以党的机关名义行文时,应先行书面请示党委同意。
  下级机关请求上级机关批转公文,应书面写明理由、行文依据和会签情况。
  第二十三条 起草重要公文应由领导同志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办公室(厅)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领导同志要求,做好公文起草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书写公文应使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纸张材料,书面修改和签批公文要使用钢笔、毛笔和碳素、蓝黑墨水,不使用铅笔、圆珠笔和纯蓝、红色墨水等,签批、修改时应在公文纸左侧留出装订位置。
  
  

第六章 公文校核


  第二十五条 公文文稿送领导同志审批之前,应由党的机关办公室(厅)进行校核。党的机关办公室(厅)及部门、单位应设立专门岗位或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文稿校核工作。公文校核的基本任务是协助机关领导同志保证公文质量。
  第二十六条 公文校核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确需行文;
  (三)文稿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精神相衔接;
  (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五)文稿中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六)文稿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紧急程度、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条 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与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报请领导同志审定。
  第二十八条 联合行文由联署机关的秘书部门进行校核。党委、政府联合行文,公文内容属党委职责范围、起草单位为党委部门的,先由党委办公室(厅)校核办理;公文内容属政府职责范围、起草单位为政府部门的,先由政府办公室(厅)校核办理。
  第二十九条 部门、单位代党的机关起草的文稿,统一由本部门、单位专门岗位或有关人员审核,并经主要责任人审签后,再送党的机关办公室(厅)按程序办理,不得直接送党的机关领导同志个人。未经党的机关办公室(厅)审核的文稿,党的机关领导同志不予受理,由党的机关办公室(厅)退有关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已经党的机关领导同志审定的文稿,在印发之前秘书部门应再作校核。经校核如需作实质性修改的,须报原审批领导同志复审。
  
  

第七章 公文签发


  第三十一条 公文须经本机关领导同志审批签发。重要公文由机关主要领导同志签发;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公文由分管领导同志签发。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公文,由主要领导同志或主要领导同志委托的领导同志签发。
  党委办公室(厅)根据党委授权制发的公文,一般由党委秘书长或办公室(厅)主任签发。根据公文内容,有的可请党委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有的可请党委主要领导同志签发。
  第三十二条 联合行文,由其他联署机关的领导同志会签后,送主办机关领导同志签发。党委、政府联合行文,内容主要涉及党委职责范围的,由党委办公室(厅)组织会签;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范围的,由政府办公室(厅)组织会签。
  第三十三条 党委工作部门代党委及党委、政府起草或要求以党委及党委、政府名义转(印)发的文稿,送党委办公室(厅)组织会签;政府部门代党委、政府起草或要求以党委、政府名义转(印)发的文稿,送政府办公室(厅)组织会签。
  部门联合代党委、政府起草文稿或要求以党委、政府名义转(印)发文件时,须由各有关部门会签。会签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同有关部门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报党委办公室(厅)或政府办公室(厅),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加以说明并将不同意见一并报送。
  第三十四条 领导同志签发公文,应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圈阅公文应注明圈阅时间。
  
  

第八章 公文发布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委机关公文的发布须经党委批准,除党委办公室(厅)根据党委授权可向下级党委行文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以及同级党委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凡越权发布的公文,受文单位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党的机关公文按一定的发布层次或根据文件内容和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发布。
  中央文件的发布层次一般划分为“发至省军级”、“发至市地师级”和“发至县团级”。文件明确规定具体阅读范围的,以一定形式发布。
  省委文件的发布层次一般划分为“发至市”、“发至市级”、“发至县”、“发至县级”。省委明确规定小范围阅读的文件,阅读范围一般以主送形式标注或另附说明。
  中央、省委文件需向社会广泛宣传的标注“此件公开发布”。
  市级以下党的机关的文件发布层次自行确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文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由党委授权办公室(厅)审核办理,并负责向各地区各部门通报。
  第三十八条 公开发布各级党委文件须经各级党委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公开发布文件全文、摘要和消息稿。
  (一)各级党委制发的标注“此件公开发布”的文件印发后,由其党委办公室(厅)适时通知有关新闻单位播发。
  (二)未标注“此件公开发布”的文件如需公开发布,有关单位须书面请示文件制发机关,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一般在文件印发一个月后,由文件制发机关通知有关新闻单位播发。
  第三十九条 党的机关文件的印发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一)中央发至省军级以上的文件由中央办公厅统一印发;发至市地师级以下的文件,由省委办公厅按照中央办公厅秘书局提供的文件样本版式统一翻印,翻印份数报中央办公厅核定。
  (二)省委制发的文件由省委办公厅统一印发。其中机密级以下文件通过党委信息网络传输,需要翻印的由受文单位按传输件样本版式统一翻印,翻印份数报省委办公厅核定。
  (三)各市委制发的文件由各市委办公室(厅)统一印发或传输。
  网上传输和公开发布的文件,印发少量份数,供各受文单位存档。
  通过密码通信传输的《中共中央发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发电》、《鲁发电》、《鲁办发电》由党委机要局按照文件发布层次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发行文件严格按照文件印发级别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发至省军级的中央文件,发副省级以上及其他相当于副省职级的党员干部所在单位。
  (二)发至市地师级的中央文件,发副市(厅)级及其他相当于副市(厅)级以上单位。
  (三)发至县团级的中央文件,发到副县(处)级及其他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单位。
  (四)发至市的省委文件,发正市(厅)级及其他相当于正市(厅)级以上单位。
  (五)发至市级的省委文件,发副市(厅)级及其他相当于副市(厅)级以上单位。
  (六)发至县的省委文件,发正县(处)级及相当于正县(处)级以上单位。
  (七)发至县级的省委文件与发至县团级的中央文件分发范围相同。
  (八)省委文件注明“可登党刊”的,登《山东通讯》,发至基层党委或党支部;注明“可自行翻印发至村党组织”的,由各市党委自行翻印发至村党组织。
  第四十一条 中央和省委文件的发送,省领导同志,省直各部门、各市、有关大企业、驻济高等院校、省驻外机构等单位,由省委办公厅直接发送;市属各县(市、区)及驻地高等院校、中央及省属单位等,分别由各市党委办公室(厅)代发。
  第四十二条 省委办公厅负责全省中央、省委文件的核发工作,其中中央文件报中央办公厅核准。发文份数一般每年调整一次。收文单位需要调整发文份数的,一般于年底前向发文单位书面申请,经发文单位同意,于次年初作出调整。
  第四十三条 省以下党的机关形成的文件,其印发级别和分发范围自行确定。
  
  

第九章 发文办理
 

  第四十四条 公文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传输)和分发等程序。
  (一)核发 秘书部门在公文正式印发(传输)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密级、格式等进行复核。
  (二)登记 记录发文字号、签发人、印发范围和公文印制(传输)份数等。发文登记须由专人办理。
  (三)印制
  1.公文字体、字号使用应规范统一。公文版头根据字数多少选用合适的字体。
  2.公文中的数字除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成语、缩略语、概数等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他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公文结构层次序数依次用汉字、汉字加圆括号、阿拉伯数字、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
  3.公文必须由机关内部打字(文印)室(所)或经省、市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局)批准定点的印刷厂印制。涉密公文在印制过程中要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尽量减少接触人员,绝密级公文要指定专人录入、校对、印刷、装订。承印单位对印刷废版、废页及不应归档的软盘等必须及时监销。
  (四)传输 省委印发的机密级以下文件,对具备密码传输条件的单位实行网上传输。
  第四十五条 发送和传递公文进行编号、登记,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发送涉密公文,使用《发文通知单》登记。《发文通知单》一式两联,一联随公文发出,一联留存备查。涉密公文要在封、包、袋上标明所装公文的最高密级、编号和收文单位名称,有时限要求的,标明紧急程度。发送绝密级公文,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专用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封处应加盖密封章或加密封条;使用公文袋封装时,公文袋的接缝处应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第四十六条 涉密公文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指定专人送达,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其他渠道传递;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涉密公文,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机密级以上公文和密码电报,须由机要交通和机要人员专车递送。传递绝密级公文实行2人护送制。
  第四十七条 涉密公文通过计算机网络、传真机传输,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电传公文不得明电、密电混用。密码电报不得明传、翻印、复制,回复密码电报必须用密传,明电、密电不得混用。因工作需要确需复印密码电报时,须经本机关、单位领导同志批准,由本机关、单位机要处(室)负责复印,并视同原电报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在同一城区内,公文的分发可视情况采取集中交换、直接递送、市内互寄、单位自取等办法进行。
  
  

第十章 收文办理
 

  第四十九条 公文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分送、阅读、传阅、注办、拟办、请办、承办和催办等程序。
  (一)签收 接收公文履行签字手续。收到公文时应逐件清点,以签字或盖章方式签收,并注明签收日期,紧急公文应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签收公文中发现收文份数不符或其他问题,要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二)登记 对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作记载。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收文日期、份数、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分发日期及办理情况等。
  (三)分送 秘书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或根据公文内容确定的范围组织分送。
  1.上级机关的发文,凡标注印发级别的,按该印发级别规定的范围及时限要求分送;未标注印发级别的,根据收文内容及有关要求确定分送范围。
  2。下级及其他相关机关的公文材料,经筛选分类后分送。凡需要办理的作办件办理;对于阅件,根据收文内容及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分送范围,内容相同的情况报告类公文,可综合后分送。
  (四)传阅(批) 秘书部门根据领导同志批示或授权,将公文送有关领导同志阅知或批示。办理公文传阅(批)应有专人负责,并按照传阅(批)范围和一定的程序进行。传阅按领导同志排序由前向后递送,传批按领导同志排序由后向前递送。公文传阅、传批应严格履行登记和交接手续,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横传。
  (五)注办 秘书部门对上级发文提出办理意见。秘书部门收到上级机关的发文,先行按规定的范围和时限要求组织分送,对于需要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的,随时予以注办,提出注办意见,按程序送领导同志审签。领导同志收到阅件已有批示的,按领导同志批示意见办理。
  (六)拟办 秘书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办理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送领导同志批示。
  主送“党委、政府”的文件,由党委办公室(厅)负责办理;主送“政府并报党委”的文件,由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办理。
  (七)请办 办公室(厅)根据授权或有关规定将需要办理的公文报请机关主管领导同志批示或请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办理。对需要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指明主办部门。
  (八)承办 主管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办理。承办部门接到转办公文后要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向批办部门报告。
  公文办理过程中,凡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全权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直接答复呈文机关,同时抄送批办机关销案;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凡须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批复文稿,一并送请上级机关审批。
  (九)催办 秘书部门对公文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催办贯穿于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对紧急或重要公文应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定期催办,并随时或定期向交办部门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一章 公文阅读


  第五十条 阅读文件严格按照文件印发级别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中央发省、部和军队各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党委(党组)书记的文件,供省委主要负责同志阅读,传达范围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发至省军级的中央文件,供副省级以上及其他相当职级的党员干部阅读;发至市地师级的中央文件供副市地(厅)级以上及其他相当职级的党员干部阅读;发至县团级的中央文件,供副县(处)级及其他相当职级的党员干部阅读。
  (二)发至市的省委文件,供正厅级以上及其他相当职级的党员干部阅读。根据工作需要,可传达到副厅级现职党员干部。
  发至市级的省委文件与发至市地师级的中央文件阅读范围相同。
  发至县的省委文件,供正县(处)级以上及其他相当职级的党员干部阅读。根据工作需要,可传达到现职副县(处)级党员干部。
  发至县级的省委文件与发至县团级的中央文件阅读范 围相同。
  (三)发至县团级的中央文件、发至县级的省委文件注明可登党刊的,登《山东通讯》,发至基层党委或党支部,供党刊发放范围的党员干部等阅读;公开播报的中央、省委文件,由各级各单位组织党员干部群众传达学习;属于专业性或特殊性文件,按文件标明的范围阅读或传达;中央、省委印发的文件扩大阅读或传达范围的,按扩大后的阅读、传达范围执行。
  (四)驻鲁的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以及党内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可阅读中央发至省军级以下、省委发至市以下的文件。
  (五)在基层工作的省委委员、省委候补委员、省纪委委员、党内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省政协常委会委员,可阅读中央发至市地师级、省委发至市以下的文件。
  (六)离退休干部按离退休前的职级阅读相应印发级别的文件,一般由党的组织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传达或在机要阅文室阅读。
  (七)企事业单位阅读中央、省委文件的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八)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阅读中央、省委文件,除仅限于党内阅读的外,原则上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员干部相同,一般在机要阅文室阅读或组织传达。限于党内阅读的文件,需要向各级民主党派传达的由同级党委统战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市以下党的机关形成的文件,其阅读、传达范围自行确定。
  

 第十二章 公文报送


  第五十二条 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统一由其秘书部门编号、登记后报送上级机关办公室(厅)按程序办理。除机关领导同志要求直接报送的公文外,下级机关主送上级机关的公文,不得直接送上级机关领导同志个人。
  第五十三条 各级党的机关向上级党的机关报送各类简报类公文,应报上级党的机关办公室(厅)备案,凡未备案的,除特殊情况外,上级党的机关办公室(厅)不予受理。
  第五十四条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违反程序报送或报送的行文不规范的公文,可退回下级机关重新报送。
  第五十五条 严格按要求的份数报送公文。各市党委、省直各部门党组(党委)等报省委的情况报告35份、请示5份。未明确要求报送份数的,由行文单位根据文件内容确定报送份数。通过党委信息网络传输的电子公文,报送份数与收文单位临时商定。
  第五十六条 省以下各级党的机关要求有关单位报送文件份数自行确定。
  
 

  第十三章 公文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党的机关公文由机要秘书人员接收、管理,文件交接和签收要严格履行手续。设立党委(党组)的县(处)级以上单位应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的机要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
  第五十八条 党的机关公文一般只发组织,不发个人。任何个人不得私自留存、销毁党的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携带文件外出。
  第五十九条 党的机关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下级机关需要变更上级机关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须报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六十条 公开发布的党的机关公文以及电子公文等,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后即行解密。
  第六十一条 建立文件管理责任人制度。各市委秘书长,各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同志为文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二条 严格绝密级文件管理,确保绝对安全。
  (一)文件实行专人专柜保管,由本单位秘书部门指定1名文件专管人员,负责绝密级文件的签收、保管和清退。文件专管人员名单报省委办公厅备案。
  (二)绝密级文件不得传输、复制和汇编。阅读、传达绝密级文件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文件不得摘录和借阅,其内容不得公开引用,传达时不得录音、录像和记录。
  第六十三条 复制、汇编文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机密、秘密级文件确需复制或汇编的,应从严控制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复制和汇编的文件应予编号、登记并视同原文件管理。摘录引用涉密公文内容形成的公文,按原公文的密级和知悉范围管理。
  (一)复制、汇编发至省军级的中央文件,由省委办公厅报中央办公厅批准。
  (二)复制、汇编发至市地师级以下的中央文件和省委、省委办公厅文件,报省委办公厅批准。
  (三)文件翻印件应注明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日期和份数;复印件应加盖复印机关戳记;文件汇编本的密级按编入文件的最高密级标注,发送范围按编入文件的最高发布层次确定。
  第六十四条 存储文件的磁盘、光盘及介质按所存文件的最高密级管理。未经公文制发单位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文件在计算机系统中存储、传输。
  第六十五条 会议形成的公文一般在会议结束时即行收回。经会议主持机关准许,与会人员带回本机关的公文,应及时交本机关公文管理人员管理。
  第六十六条 各级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文件清退和销毁制度,对标有密级的文件定期进行清理、清退和销毁。
  (一)中央、省委绝密级文件,由省委办公厅按季度统一组织清退。省委办公厅印发清退通知清单,各单位按规定的时限,由文件专管人员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退省委办公厅。
  (二)中央及省委机密、秘密级文件,驻济各单位由省委办公厅直接清退;各市、有关企业及驻地各单位,委托各市、有关大企业党委办公室(厅)负责清退,省委办公厅派员现场检查核实。
  (三)中央、省委未标注密级的文件,按内部文件管理,省里不统一组织清退、销毁。
  (四)清退的中央、省委文件,其中中央绝密级文件由省委办公厅按年度退中央办公厅,其他文件由负责清退文件的单位按年度根据有关规定销毁。
  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并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销毁涉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纸介质涉密载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粉碎销毁涉密公文,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化浆销毁送保密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送件单位2人以上押运和监销。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彻底销毁。
  未经清退核实的公文,有关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销毁。禁止将公文作为废品出售。
  第六十七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管理,其他公文按照有关规定销毁;临时设置的机构,当任务终了时,其公文集中移交同级党的机关办公室(厅)或有关部门管理。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退休时,本人所保管、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六十八条 密码电报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省委办公厅通过密码加密传输的文件按《山东省党委信息网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第六十九条 各级各单位于每年5月底前将文件管理情况向上级机关作出书面报告。省委办公厅按年度通报全省文件管理情况。
  第七十条 各级各单位制发文件的管理,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四章 公文整理归档


  第七十一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秘书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的定稿、正本、有关材料及软盘收集齐全,进行整理归档。
  公文整理归档工作接受同级档案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十二条 党的机关形成的公文,由直接处理公文的部门负责整理,并按归档制度于次年第一季度归档于本机关档案室。两个及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
  第七十三条 机关领导同志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任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的机关整理归档。机关以及临时设置机构撤消时,其工作中形成的公文的整理归档按本规定第六十七条要求办理。
  第七十四条 上级机关印发的公文,根据工作需要,下级机关及其部门、单位可留存l一2份备查。中央、省委绝密级公文各级各单位一律不留存。
  
  

第十五章 公文保密


  第七十五条 处理公文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公文保密应遵循严格管理、严格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七十六条 党内涉密公文的密级按其内容及如泄露可能对党和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七十七条 发文机关在拟制公文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和工作需要,严格划分密与非密的界限。对于需要保密的公文,要准确标注密级,严格限制涉密人员;难于划分密与非密界限无法确定公文密级的,应申请上级或同级保密部门研究确定。公文密级的变更和解除由发文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七十八条 使用计算机打印涉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防范措施。载有涉密公文的计算机软盘、硬盘和光盘等,应与同密级的纸质公文一样按保密要求严格管理。
  第七十九条 泄露或出卖党和国家秘密公文、资料,丢失涉密公文或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泄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涉密公文出现失控等,要立即报告本机关领导,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绝密级公文及密码电报出现失控或缺失、泄密,除及时报告本机关领导同志并采取补救措施外,要及时报告上级发文单位和同级保密及公安部门。
  
  

第十六章附 则


  第八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各级机关及部门、单位党组织。过去我省有关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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